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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

2021-10-28 09:09:48 来源:生态环境部 关键词:碳达峰碳中和 碳交易 阅读量:15542

导读:2021年10月26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内容如下。
 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清缴工作,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请做好以下工作:
  一、抓紧完成本行政区域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19-2020年度配额核定及清缴配额量确认,报送我部并抄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碳排放数据报送功能模块完成配额核定、应清缴配额量有关信息填报,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向重点排放单位分配经核定配额。按照我部《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数据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全国碳市场数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数据虚报、瞒报、数据造假等违规行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组织整改,对排放数据存在造假情况的重点排放单位,依据相关技术规范按保守性原则审慎确定其排放量和应清缴配额,有关处理情况报送我部。
  二、督促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尽早完成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配额清缴,确保2021年12月15日17点前本行政区域95%的重点排放单位完成履约,12月31日17点前全部重点排放单位完成履约。碳排放配额清缴范围为已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预分配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对未按时足额清缴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处理,有关处理情况于2022年1月15日前报送我部。我部将对上述工作进行核实,并对落实不力的进行督办。
  三、组织有意愿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的重点排放单位抓紧开立国家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一般持有账户,并在经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开立交易系统账户,尽快完成CCER购买并申请CCER注销。使用CCER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的相关具体程序和申请表附后。
  四、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配额清缴工作的组织领导。重点督促指导配额存在缺口的重点排放单位尽早做好清缴相关工作,与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加强对接。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系人: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徐泽夏
  电话:4009911188转0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臧奥乾
  电话:(021)56903000转全国碳市场运营中心
  北京绿色交易所(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技术支撑)高原、刘晓嫣
  电话:(010)66295772、66295589
  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碳排放数据报送功能模块技术支持)齐硕
  电话:(010)84757220
  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刘海燕
  电话:(010)82268464
  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齐磊
  电话:(010)65645638
  附件:1.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使用CCER抵销配额清缴程序
  2.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抵销配额清缴申请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10月23日
  附件1
  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使用 CCER 抵销配额清缴程序
  一、使用 CCER 抵销配额清缴条件
  用于配额清缴抵销的 CCER,应同时满足如下要求:
(一)抵销比例不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 5%;
  (二)不得来自纳入全国碳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
  因 2017 年 3 月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相关备案事项已暂缓,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可用的 CCER 均为 2017 年 3 月前产生的减排量,减排量产生期间,有关减排项目均不是纳入全国碳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
  二、使用 CCER 抵销配额清缴具体程序
  第一步:在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开立账户 重点排放单位使用 CCER 抵销全国碳市场配额清缴前,应确保已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开立一般持有账户和在任意一家经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包括北京绿色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自愿减排交易机构)的交易系统上开立交易账户。
  自愿减排交易机构网址见“中国自愿减排交易信息平台”。若已开立一般持有账户和交易账户,则无需重复开立。
  重点排放单位可选择向任意一家自愿减排交易机构提交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一般持有账户和交易账户开立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见自愿减排交易机构网站。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一般持有账户开立申请材料由接收申请材料的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初审通过后,提交至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以下简称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复审,复审通过后,由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完成开户。交易账户开立申请材料由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审核通过后完成开户。
  第二步:重点排放单位购买 CCER
  重点排放单位通过自愿减排交易机构的交易系统购买符合配额清缴抵销条件的 CCER 后,将 CCER 从交易系统划转至其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一般持有账户。相关交易规则及要求见自愿减排交易机构网站。
  第三步: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申请表
  重点排放单位应确认其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一般持有账户中拥有符合抵销配额清缴的条件、相应抵销配额清缴量的 CCER,并填写《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重点排放单位使用 CCER 抵销配额清缴申请表》(见附件 2,以下简称《申请表》),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
  至 2021 年 12 月 10 日,向所属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表。
  第四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表》后,依据上述使用 CCER抵销配额清缴的条件进行确认(主要包括重点排放单位名称、2019-2020 年第一个履约周期应清缴配额总量、申请抵销量等),并将确认结果反馈至重点排放单位。同时,每周汇总申请表信息,并
  于周五下班前发至国家气候战略中心邮箱([email protected])。
  第五步:重点排放单位注销 CCER
  重点排放单位在 2021 年 12 月 15 日 17 点前使用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的“自愿注销”功能,按照经确认的《申请表》,注销其“一般持有账户”上符合条件的 CCER。重点排放单位操作完成 CCER 自愿注销后,应及时向所属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在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完成注销操作的截图(打印并加盖公章)。
  第六步:国家气候战略中心核实重点排放单位注销情况
  国家气候战略中心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至 12 月 15 日,每日通过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查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点排放单位完成的 CCER 注销操作记录,于每日 17 点后通过国家气候战略中心邮箱([email protected])发送给相应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的工作邮箱,并抄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工作邮箱([email protected])。
  第七步: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CCER 抵销配额清缴登记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于 2021年 10 月 26 日至 12 月 15 日,每日根据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动态更新的重点排放单位 CCER 注销操作记录,向重点排放单位账户生成用于抵销登记的 CCER。重点排放单位在系统中提交履约申请时选择已生
  成的 CCER 进行履约,待履约申请得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后,由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CCER 抵销配额清缴登记。
  第八步:CCER 抵销配额清缴登记查询
  重点排放单位可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查询其使用 CCER抵销配额清缴登记相关信息。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查询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使用 CCER 进行配额清缴抵销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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