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第二批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污水资源化利用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印发〈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水体〔2021〕28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综合考虑工作基础、实施意愿和推广示范效果等,确定了第二批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请有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指导试点地区按照《通知》和试点方案要求,推进试点各项目标任务,加强资金政策保障,深化部门协作联动,总结提炼试点经验,及早发挥试点效益。
附件:第二批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2024年2月11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
附件
第二批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
河北省邢台市,山西省吕梁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浙江省湖州市,山东省东营市、济宁市,河南省洛阳市、鹤壁市,湖北省武汉市,四川省资阳市,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甘肃省兰州市、定西市,青海省西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哈密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第八师石河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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