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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牛天天人人综合影院 《南通市(近)零碳试点奖补政策实施细则》印发 3月1日起实施

2025-02-13 13:55:32 来源: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键词:零碳试点 零碳园区 阅读量:15526

导读:《南通市(近)零碳试点奖补政策实施细则》印发,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关于印发《南通市(近)零碳试点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5年1月13日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通发改规〔2025〕1号文发布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县(市、区)发改委、财政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经发局、财政局,通州湾示范区经发局、财金局:
  《南通市(近)零碳试点奖补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通市财政局
  2025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近)零碳试点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南通市(近)零碳试点建设实施方案》,推进南通市(近)零碳试点建设,激发不同主体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各项试点任务顺利完成,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本细则奖补对象为纳入南通市首批(近)零碳试点的产业园区、制造业工厂和“数智化”微电网。
二、支持范围
  (一)(近)零碳产业园区
  对纳入首批南通市(近)零碳试点产业园区,验收合格后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创建完成国家碳达峰试点园区、国家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园区,江苏省碳达峰碳中和试点园区、江苏省新型电力系统试点园区等国家、省级试点任务的园区,分别再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补。同一园区每个层级只能享受一次奖励,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近)零碳制造业工厂绿电消费
  对纳入首批试点并验收合格的(近)零碳制造业工厂,在其试点期间(2025—2027年)消费的绿色电力,按照不超过绿电交易价格中所含绿色电力环境价值费用的5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资金最高10万元。其中,绿色电力环境价值费用认定,以国网南通供电公司根据江苏省电力交易中心确认的正式结算数据为准。
  (三)“数智化”微电网
  对纳入首批试点并验收合格的“数智化”微电网,按照不超过智能微电网管理系统建设费用的2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资金最高10万元。
 三、支持条件
  根据《南通市(近)零碳试点建设实施方案》要求,产业园区试点由市发改委根据国家、省、市级认定文件确定。试点建设完成后,经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和国网南通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对试点园区任务完成情况组织验收后,形成验收意见报市政府同意。
  (近)零碳制造业工厂、“数智化”微电网试点需要经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申报、开展评审后确定。试点建设完成后,经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验收。试点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实施主体明确、边界清晰,减碳潜力较大且创新动力较强,具有一定代表性和示范性。
  2.在能耗和碳排放统计、监测和核算等方面应具有一定基础,主动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
  3.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企业申报主体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奖补流程
  (一)试点园区奖补兑现流程
  根据市政府同意的验收意见,由市发改委书面通知市财政局将奖补资金拨付至验收合格的市区单位。
  (二)其他奖补兑现流程
  1.自主申报。制造业工厂、“数智化”微电网,根据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验收合格的证明,向所在地发改部门提出奖补申请,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绿电(绿证)交易凭证、设备(系统)采购合同、发票等。
  2.属地初审。试点主体所在地发改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材料初审,重点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等,初审通过后行文报送市发改委。
  3.市级评审。市发改委收到申请后,采取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审核,并根据《南通市(近)零碳试点建设实施方案》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评审,形成奖补意见。
  4.奖补资金下达。市发改委根据《南通市(近)零碳试点建设实施方案》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将拟给予奖补资金的市区试点主体情况、审核过程、奖补资金需求等书面通知市财政局。
五、监督管理
  各地发改部门负责各类试点项目的日常监管,对专项资金预算绩效实现程度进行跟踪,定期向上级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情况,配合市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政策的绩效评价工作。
  市发改委定期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及时掌握项目动态,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自评价。市财政局加强资金监督,适时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
六、其他
  本细则由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参照执行。细则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过程中如有情况变化,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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