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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净水器新标准适用范围

阅读:2995      发布时间:201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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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标对空气净化器产品引入了三相电压380V的电源,原国标只适用于单相额定电压220V的电源。既然新、旧国家标准提到的空气净化器的适用范围都涉及到公共场所,而公共场所有可能是一个不小的场所,从而需要大功率的空气净化器,所以新国标的这个增加似乎是有必要的。否则,在使用380V的三相电源的时候就会面临标准的适用问题。
    但是,我们要注意到新国标是在原国标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而有证据表明原国标的主要是参照美国国标ANSI/AHAM AC-1-1988制定的。就算是后面的ANSI/AHAM AC-1-2002 和ANSI/AHAM AC-1-2006,有了更大的CADR数值,美国国标很清楚表明的是它只适用于室内和家用,再加上所谓的便携式、可移动的先决条件,显然不适用于大面积的公共场所。从标准的观点看:个人认为,既然我们的新国标采用《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GB 4706.45-2008/IEC 60335-2-65:2005(Ed2.0),就不应当超越家用和类似用途的范围,通常公共场所的面积和空间都大大超过居家面积及其空间,公共场所的用途显然超越了家用,也无法与家用的用途类似。
    根据专家的计算,美国国标所适用的室内空气净化器的使用面积zui大是S = CADRmax x 1.55 = 400 x 1.55 = 620 ft2 = 57.5 m2,而与其配套的空气净化器的实验室的体积在30 m3左右。设想一个公共场所:面积为200 m2 的密闭的羽毛球比赛场地,高度按规定不低9m, 它符合室内和公共场所的定义,如果没有新风系统而单靠一台大功率的空气净化器,纵然它使用了380V电源,要达到净化整个场馆的空气,那是不可思议的。而继续采用30 m3左右的试验室能比较真实地模拟容积为200 x 9 = 1800m3的场所的净化试验效果吗?何况空气净化器所净化的空气首先是它周围的空气,对于远离它的空间的净化,单靠污染浓度梯度的扩散,而实现净化,效果显然要大打折扣。所以,个人认为把标准范围扩大到公共场所,值得进一步探讨,也有待实践的检验。从国标《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GB 4706.45-2008/IEC 60335-2-65:2005(Ed2.0)来看, zui后对臭氧的测试问题,也提到:“如果安装说明书规定空气净化器安装的房间体积超过30m3, 则试验房间的尺寸应当相应增加。”这也从侧面说明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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